關于征求《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意見的函
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優化營商環境,貫徹落實省市縣級執法審批執法權限賦權鄉鎮改革,根據縣政府工作安排,我局組織起草了《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本公示有效期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
二、意見反饋方式
請通過政府網站意見征集欄目(http://l-shiloh.com/content/article/8107459)、信函、電話、電子信箱(QQ:531290855)等方式,并注明“《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反饋意見”。我們將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梳理研究。
1.通訊地址:壽縣壽春鎮東大街壽縣城管局辦公室, 郵政編碼:232200
2.聯系人:嚴厚生(531290855@qq.com)
3.聯系電話:0554-3123289
三、修訂起草說明:
關于修訂《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說明.doc
壽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3年5月23日
淮南市壽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收集、運輸、中轉、消納、利用、回填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道,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棄土等固體廢物。其中,棄料是指各種廢棄磚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瀝青等建筑廢棄物;棄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石方等。
前款規定活動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全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跨市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國土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房地產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減排和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處置。
第六條 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置制度。可作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磚瓦、混凝土、瀝青等建筑垃圾實施集中處理,工程開挖產生的渣土優先用于工程回填。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按照用途分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是指經政府許可后按特許經營方式運行,對建筑垃圾實施資源化處理,生產各類再生建筑材料的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是指對渣土等材料實施臨時堆存或對不可再利用的棄土采取填埋等無害化處理措施的場所。
原則上每個縣區至少設置一處建筑垃圾消納場,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布局設定,并符合安全、環保要求。
消納場所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五)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按照縣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運輸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運輸路線、時間,應當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條 需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產生地點、數量、消納地點、資源化利用等事項;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輸車輛證明文件;
(四)與建筑垃圾處理場簽訂的處理協議或回填證明文件。
城市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并根據實際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核準文件副本;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跨市建筑垃圾處置除需要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的相關申請材料。
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實施混凝土硬化,不得有浮土、積土,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淀池、排水溝,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監管平臺;
(五)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已備案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運輸企業;
(二)具有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生產、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
(三)具備符合技術規范標準的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副本;
(二)運輸車輛廂體完好、密閉、整潔;
(三)按照核準的路線、時間要求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不得亂傾亂倒,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四)實行分類運輸;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接納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以及不按照核準規定時間、地點、種類運送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處理情況及時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需要利用棄土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查詢有關建筑垃圾處置信息,申請調劑安排。
第十五條 拆除、拆遷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由拆遷人負責運輸至指定場所;因裝飾、裝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拋灑、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三)擅自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以權謀私的;
(五)暴力的執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壽縣、鳳臺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壽政〔2012〕20號)同步廢止。
附件:1、關于修訂《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說明
關于修訂《壽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說明.docx
2、關于成立壽縣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關于成立壽縣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docx
| 單 位 | 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 |
| 壽縣政府網站 | 在公示的2023年5月23日至6月22日期間,未收到《淮南市壽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眾意見反饋情況,特此說明。 | |
| 縣房產管理服務中心 | 第三頁“房地產管理”改為“房產管理” | 采納 |
| 縣國投公司 | 建議增加國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處置公司 | 該文件不涉及此內容 |
| 新橋管委會北區 | 1、第三條“危險廢物”前加上“工業固廢”。 | 前款規定的活動中只能產生建筑垃圾和“危險廢物”,不會產生“工業固廢”。 |
| 2、第十三條“醫療垃圾”規范化名稱是否為“醫療廢物”。 | 國家法規中出現的是“醫療垃圾” | |
| 3、第十五條中“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應在“危險廢物”前加上“工業固廢”。 | 此條后面有罰條,無法更改。 | |
| 蜀山現代產業園 | 第23條“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犯錯成本過低,建議偷倒數量與罰款掛鉤,改為“對個人處以200元每公斤的罰款” | 法律處罰條文,無法更改。 |
| 小甸鎮 | 1、縣應統一布點,統一建設,各鄉鎮配合,建設建筑垃圾消融場所。 | 1、已在文件中明確責任。 |
| 2、統一運營。成立城鄉公司,統一運營處置建筑垃圾。 | 2、該文件不涉及此內容。 | |
| 3、各鄉鎮應配置一名有執法資質的城管人員,鄉鎮城管配合管理,處置建筑垃圾工作。 | 3、賦權文件中已有規定。 |
皖公網安備 340422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