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壽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3-18 15:29來源:壽縣保義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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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壽縣旅游民宿規范有序發展,結合工作實際,縣文旅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衛健委、縣自規局、縣市監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制定了《壽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壽縣文化和旅游局                   

 

 

 

 

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壽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壽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31023日

壽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旅游民宿發展環境、規范旅游民宿經營行為,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我縣旅游民宿有序、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實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及第1號修改單有關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旅游民宿發展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21〕2號)以及《關于印發淮南市民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淮文旅〔2022〕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游民宿是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城鄉居民住宅、集體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依托壽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牧漁生產活動,為旅游者休閑度假、體驗當地風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處所。

第三條 旅游民宿發展應堅持規劃先行、規范有序、注重品質、體現特色、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等原則,堅持高質量、特色化發展,突出參與性、體驗性,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凡在壽縣縣域內開展旅游民宿經營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旅游民宿基本條件

第五條 旅游民宿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有關規定,符合《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實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及第1號修改單有關工作的通知》,符合治安、衛生、消防、環保等相關要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規劃選址基本條件

1.單棟旅游民宿經營用房客房數不超過14間(套),建筑不超過4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2.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產權明晰、無糾紛。

3.選址應符合轄區內的壽縣歷史城區保護和復興項目規劃設計、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定。

4.道路通達條件較好;民宿不占用水利、道路紅線,不破壞林地。無地質災害和其它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5.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的自然與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等區域,未經批準,禁止新建、擴建民宿項目。

(二)治安管理條件

1.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設有供旅客存放財物的保管箱、柜。

2.搭建、配備實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記平臺,并具有能夠熟練操作的前臺登記工作人員。

3.配備的視頻監控設施,應覆蓋出入口、接待處和主要通道,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時間不少于 1個月。

4.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5.符合治安安全管理其它相關要求。

(三)衛生、食品安全條件

1.根據經營規模和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衛生設施。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設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規定。

2.配備安全有效的設施設備,預防控制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設置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并保證能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3.客房及衛生間通風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線,供應冷、熱水洗浴及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清潔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衛生檢測。從業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4.符合衛生、食品安全管理其它相關要求。

(四)消防及建筑安全基本條件

1.除土樓、地坑院、窯洞、氈房、蒙古包等傳統建筑外,旅游民宿應滿足《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中相關要求。超出上述規模或新建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2023)、《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要求。已經投入使用的民宿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要求的,應按《導則》要求進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規定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設計、施工,確保建筑質量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功能和承重結構,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安全使用。

(五)環境保護基本條件

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飲污水必須處理后達標排放(參照DB34/3527-2019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條件的地方要納入村莊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嚴禁直排水體。產生的油煙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污染防治設施。應有固定和圍閉的垃圾存放設施,實行分類處理,并及時清運。

符合環境保護其它相關要求。

(六)其他條件

1.依法取得經營旅游民宿的營業執照、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2.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上墻公布)和服務禮儀規范。有明碼標價的收費標準、住客須知。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鼓勵經營者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險。

3.利用閑置的文物古建筑開辦旅游民宿,應當按照文物的級別報相應的公布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開設,不得改變文物古建筑整體結構和外觀風貌,確保文物整體安全。

第三章 設立流程

第六條 旅游民宿開辦實行部門聯合審核。由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以下簡稱縣民宿辦),統一受理、聯合審核、現場踏勘、“一站式”服務。

(一)業主提出申請,填寫《壽縣旅游民宿開業經營初審表》,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壽縣旅游民宿開業經營初審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村(居)委會及當地派出所實地查看,對經營用房的選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辦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提交縣民宿辦審核。

(三)縣民宿辦在接到《壽縣旅游民宿開業經營初審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縣公安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衛健委進行實地核驗,集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指導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證照。

(四)公安、住建、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積極為申請人依法依規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公共衛生、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健康證,不得設置其他前置條件。

(五)申請人應積極主動向縣民宿辦提交開辦旅游民宿所需的材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現場踏勘、審核工作。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七條 旅游民宿經營應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第八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為民宿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事先以明示的方式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警示。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旅游民宿經營者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屬地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九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民宿代訂服務的,旅游民宿經營者應負責核實代訂信息的真實性。

第十條 鼓勵旅游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一條 旅游民宿應實行信息登記制度,統一編號、統一管理。所有證照辦理完畢后,統一授牌。

第十二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特種行業、公共場所衛生、食品經營等行政許可并符合相關標準的旅游民宿,可依照程序申請取得相應服務質量等級標識。

第十三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法規標準,提升服務質量,依法誠信經營,服從管理,積極配合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監督檢查、統計監測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成立壽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領導小組,由縣委縣政府相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由縣文旅、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管、水利等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縣文化和旅游局,即縣民宿辦。按照簡化程序、便民利民、確保安全的原則,研究解決旅游民宿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五條 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審核標準、監管措施和服務政策。

(一)文旅部門負責牽頭開展開辦旅游民宿聯合審查、推動制定旅游民宿相關服務標準、組織民宿服務質量等級評定,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積極謀劃搭建網絡審批、監督平臺,提升政務服務品質。

(二)消防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監督、指導民宿經營者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強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隱患,指導鄉鎮、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等基層網格力量開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指導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指導民宿安裝、維護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做好特種行業許可工作。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食品安全等日常監督檢查,做好民宿食品經營許可的審查,督促民宿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無證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做好民宿營業執照的審批,加強食品安全等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旅游民宿經營戶合法經營,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民宿經營場所衛生許可審查,做好日常經營中的衛生監督和業務指導,對存在的衛生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經營單位和業主開展經營活動前依法依規取得民宿建筑結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與生態環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多規合一統籌民宿聚集空間和布局,監督管理農村民宿集聚區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與監管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無照經營或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依法處置,必要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查處。涉及多部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聯合執法。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民宿監管工作。村(社區)可以通過自治規則、村規民約,對民宿經營活動加以規范。

第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將民宿納入監督抽查范圍,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實效。

第十八條 旅游民宿經營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將處罰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對游客活動中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安全隱患區域必須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民宿經營者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鄉鎮和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要不斷完善民宿集聚區的應急保障機制,配備通訊、醫療、供電等應急設施。

第二十條 當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政府發出緊急避險或人員轉移指令后,旅游民宿經營者應協助做好游客的勸返或轉移工作。對不服從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緊急措施要求的旅游民宿經營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按規定對入住游客進行登記。

(二)糾纏消費者或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三)產品銷售和服務不實行明碼標價,違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五)經營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

(六)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

(七)亂搭亂建、亂占亂用土地、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存在房屋、消防隱患的;

(九)旅游民宿必須對公眾經營,不得借開辦民宿名義建成私人會所、別墅大院。

(十)不服從當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

(十一)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壽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附件:1.壽縣旅游民宿開業經營初審表

2.壽縣旅游民宿聯合驗收表

3.壽縣旅游民宿辦證流程

 

 

 

附件1

壽縣旅游民宿開業經營初審表

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民宿名稱

 

法定代表人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擬經營旅游民宿規模

房屋占地面積

營業用房面積

  

房屋位置

 

從業人數

客房數及床位數

    

餐位數

業主承諾:本人(本單位)承諾對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并嚴格按照消防、公安、環保、衛生、市監、稅務、文旅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依規經營,主動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

 

 

簽名或蓋章:

        日

所在村(居)委會審核意見:

蓋章

    月    日

所在派出所審核意見:

蓋章

    月    日

所在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蓋章

        日

附件2

壽縣旅游民宿聯合驗收表(社會資本)

申請表編號:

旅游民宿名稱

 

法定代表人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實際建設旅游民宿規模

房屋占地面積

營業用房面積

  

 層

房屋位置

 

客房數及床位數

  

餐位數

 個

縣公安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縣住建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縣消防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縣市監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縣衛健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壽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驗收意見:(申請號轉為備案號)

 

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旅游民宿經營者、鄉鎮、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一份。憑此表可辦理相關許可。

壽縣旅游民宿聯合驗收表(居民自建房)

申請表編號:

旅游民宿名稱

 

法定代表人

 

固定電話

 

手機號碼

 

實際建設旅游民宿規模

房屋占地面積

營業用房面積

  

房屋位置

 

客房數及床位數

間  

餐位數

縣公安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縣住建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縣消防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縣市監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月    

縣衛健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簽字:      年        日

壽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驗收意見:(申請號轉為備案號)

 

簽字:        年    月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旅游民宿經營者、鄉鎮、縣旅游民宿規范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一份。憑此表可辦理相關許可。

附件3

壽縣旅游民宿辦證流程

 

1.提交申請。經營民宿的農戶或經營主體,須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填報《壽縣民宿開業經營初審表》。

2.鄉鎮初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當地派出所、村(居)委會對《壽縣民宿開業經營初審表》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

3.聯合驗收。鄉鎮人民政府初審蓋章后提交縣民宿辦受理,由縣民宿辦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住建、消防救援、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審查驗收分別簽署意見。

對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4.證照辦理。營業執照先行辦理。根據驗收通過的意見,由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特種行業經營、食品經營及公共場所衛生等許可證。

作者:保義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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