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遺產繼承面臨法律、技術、倫理三重困局,該如何突破?
央廣網北京4月6日消息(總臺中國之聲記者管昕)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隨著數字技術深度融入我們的生活,數字遺產的治理,正成為亟待破解的前沿課題。
有數據顯示,在我國每年約有1000萬互聯網用戶離世。他們留下了龐大的數字遺產:微信與支付寶余額、游戲賬號、自媒體賬號、數字藏品,以及聊天記錄、云相冊等。這些承載著財產價值和情感記憶的數字資產該如何繼承?法律障礙如何掃清?技術壁壘怎么突破?
3月下旬,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項目發布2025年度《中華遺囑庫白皮書》。“00后”馮先生為回饋姐姐照料,在遺囑中將全部工資存款及使用7年的游戲賬戶作為數字遺產進行分配,成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這一案例打破了“遺囑是老年人專屬”的固有認知,凸顯數字時代財產傳承的新需求。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項目辦主任陳凱表示,數字遺產在實際操作中,仍面臨不少難題。
陳凱說:“很多人在網上有各種賬戶、虛擬幣、游戲裝備,但從來不跟家里人說,人一走這些東西就永遠睡在那里。就算家人知道你在某個平臺有虛擬財產,但是平臺要求需要有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才給你查,但你要拿到這些文件,又得先知道你的賬戶里頭有多少財產,這不就成了死循環嗎?”
最近,有媒體報道稱,上海35歲的陳先生突然離世,其名下106級的游戲賬號,親屬如何繼承成了難題,因為陳先生生前并未留下賬號和密碼。這一案例正反映了數字遺產繼承可能面臨的難題之一。陳凱告訴中國之聲,數字遺產的估值如何計算也是無法明確的難題。
陳凱說:“數字資產的價值怎么算?在家人之間怎么分割?到底要交多少稅?現在的法律規定對這些事基本是空白,辦起來特別費勁。還有一些賬戶更直接,人一走賬戶立即凍結,家人最多就是能把聊天記錄導出來,賬戶本身按照平臺的規則不能繼承。”
記者注意到,多個主流社交平臺在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賬號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僅享有使用權,禁止轉讓、繼承”,有的平臺還在協議中寫明“用戶離世后,賬號將由平臺直接收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熊丙萬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平臺的格式條款與逝者親屬的情感需求,往往存在一定沖突。
熊丙萬說:“平臺往往跟用戶會事先通過格式條款約定虛擬財產不得繼承,但是有的虛擬財產的用戶死亡之后,他的繼承人提出這樣的主張,所以法院在審判當中也會面臨這樣的難題。目前不管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則,在實踐當中不同法院的處理規則也不太一樣。”
某主流網絡平臺法律事務負責人則對中國之聲表示,平臺協議中關于賬號管理和使用資格的約定,核心是保障實名合規、隱私安全和平臺秩序。對于用戶離世后的賬號問題,平臺更穩妥的做法是分類處理、審慎處理,既保護合法權益,也守住第三方隱私和平臺安全的底線。
不過,也有法律人士表示,近年來,數字遺產相關訴訟增長速度很快,但大量案件因法律空白與技術壁壘久拖不決或無法執行。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雖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出規定,但僅為宣示性保護,缺乏具體操作規范。
趙占領說:“其他沒有法律,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有專門的規定,這就導致關于虛擬財產的繼承,甚至包括離婚的分割等等,在操作層面臨很多困難,比如說它的價值如何評估;網絡虛擬財產在作為遺產被繼承時,還涉及一系列的技術障礙。比如需要通過短信驗證碼,甚至需要人臉識別驗證。”
而在倫理層面,數字遺產繼承也要面臨情感和隱私的“沖突”。
趙占領說:“有些情況下它還可能涉及到被繼承人,也就是死者本身的隱私,甚至第三方的隱私,特別是聊天記錄,這種情況下能不能繼承,如何設定合理的范圍去進行繼承,這些都是在操作層面,可能會面臨一系列的法律技術甚至倫理的障礙。”
熊丙萬認為,虛擬財產有沒有可繼承性,不能一概而論。要綜合做出判斷,既要考慮繼承人的利益訴求的正當性和必要性,還要考慮平臺秩序的維護問題。
熊丙萬說:“有必要對虛擬財產做一些類型區分,分別有針對性去處理虛擬財產的屬性和可繼承性的問題。一類就是生產經營類的虛擬財產,比如說網店直播賬號,特別是網店這一類生產經營的財產,應當要保障和承認這種財產性的權利。如果平臺約定不得繼承的格式條款,應當要對它的效力進行控制。第二類是社交類財產,有些平臺可能會讓當事人事前在注冊的時候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作出選擇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事先沒有做出明確選擇或者沒有機會做這樣的選擇,怎么去推定被繼承人的遺愿,這是一個核心問題。”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增加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由,為相關案件審理提供了司法依據。熊丙萬透露,有關部門正在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數字遺產繼承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進行規范。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秘書長胡鋼建議,各地可先行探索出臺框架性規范與可操作指引,構建分類繼承制度,明確數字遺產繼承程序,隨后依據技術迭代與司法實踐評估、滾動修訂。
胡鋼說:“立法層面,細化數字財產認定標準,確立財產性權益可繼承,人格性權益受限訪問的權力類型化規則。在司法層面,貫徹最小必要的披露原則,以平衡逝者隱私與繼承人情感需求。在行業層面需要全面反思平臺用戶協議對賬號所有權歸平臺的約定,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并推動平臺建立遺產聯系人機制,以實現技術治理與法律規制的有效銜接。”
趙占領則建議,網絡平臺應通過技術手段,開發出數字遺產開關的功能,允許用戶在生前自主選擇自己的數字遺產將來是刪除還是可被繼承,或轉為紀念賬戶。陳凱也建議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僅要關注房子、存款等物質性財產,對于虛擬財產也要提早做出安排。
陳凱說:“要列個清單,把你最重要的網上的賬戶密碼,用安全的方式給記錄下來,告訴你最信任的人,它放在哪里了。遺囑里面明確寫清楚‘我的遺囑執行人或者我的繼承人,有權去處理我的數字資產’,這句話非常重要,就是給家人一把合法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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